上海工资支付规定(上海工资支付规定2020)

百科讲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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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

1、《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又名《上海市工资支付条例》或《上海市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为维护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规范企业的工资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2、劳动者与企业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讼。劳动者认为企业侵犯其工资权益的,有权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投诉或举报。【法律依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3、加班工资按法定标准支付,计件工资制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外工作的计件单价需调整。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特殊工时制度,需按照相应规定支付工资。工资支付发生争议时,可通过仲裁或诉讼解决,本办法自2003年4月1日起执行,旧办法同时废止,以本办法为准。

4、法律主观: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的规定如下:本办法所称工资是指企业根据国家和本市的规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工资等。

上海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

1、一)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的150%支付;(二)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三)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

2、法律分析:《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又名《上海市工资支付条例》或《上海市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为维护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规范企业的工资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3、法律依据:《上海市关于调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沪人社规〔2021〕18号)》 第一条 月最低工资标准从2480元调整到2590元。下列项目不作为月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由用人单位另行支付:(一)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二)中夜班津贴、夏季高温津贴及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下的岗位津贴。

4、加班工资按法定标准支付,计件工资制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外工作的计件单价需调整。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特殊工时制度,需按照相应规定支付工资。工资支付发生争议时,可通过仲裁或诉讼解决,本办法自2003年4月1日起执行,旧办法同时废止,以本办法为准。

上海工资支付规定(上海工资支付规定2020)

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的具体内容

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 企业通过银行发放工资的,应当按时将工资划入劳动者本人账户。

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用人单位通过银行发放工资的,应当按时将工资划入劳动者本人帐户。用人单位直接发放工资的,应当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并办理签收手续。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委托亲属或他人代领。

加班工资按法定标准支付,计件工资制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外工作的计件单价需调整。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特殊工时制度,需按照相应规定支付工资。工资支付发生争议时,可通过仲裁或诉讼解决,本办法自2003年4月1日起执行,旧办法同时废止,以本办法为准。

小时工资的折算: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十一天法定节假日。

企业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工资支付 《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规定,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按约定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可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双方新的约定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 沪劳保综发(2003)2号 二十劳动者因本人原因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用人单位依法要其赔偿,并需从工资中扣除赔偿费的,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收入的20%,且扣除后的剩余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上海市农民工工资支付规定

法律客观:《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本市制定农民工工资管理办法,以确保建设领域农民工合法权益,并规范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行为。结合本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措施。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协助检查。

本市建筑施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由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协助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用人单位应在每个月结束后的30天内支付劳动者工资。如果超过这个期限,而没有正当理由,就构成了工资拖欠。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正当理由,在约定的日期之后未支付工资,就属于拖欠工资,这是违法的行为。 根据法律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

相关法律规定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三条农民工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 农民工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完成劳动任务。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是关于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农民工工资的支付和清偿责任的规定。具体如下: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

上海市工资支付条例

1、一)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的150%支付;(二)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三)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

2、法律依据:《上海市关于调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沪人社规〔2021〕18号)》 第一条 月最低工资标准从2480元调整到2590元。下列项目不作为月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由用人单位另行支付:(一)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二)中夜班津贴、夏季高温津贴及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下的岗位津贴。

3、法律分析:《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又名《上海市工资支付条例》或《上海市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为维护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规范企业的工资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4、加班工资按法定标准支付,计件工资制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外工作的计件单价需调整。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特殊工时制度,需按照相应规定支付工资。工资支付发生争议时,可通过仲裁或诉讼解决,本办法自2003年4月1日起执行,旧办法同时废止,以本办法为准。

5、法律客观:《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6、上海市出台了一项重要的法规,即《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也称为《上海市工资支付条例》或《上海市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这项法规的核心目的是为了保障劳动者通过辛勤劳动获得公正的报酬,同时规范企业对于工资支付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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